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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2022-04-14 1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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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1)1723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简述』

山东成武富达糠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糠醛公司)成立于2015216日,公司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张某英、公司监事为田某力。

20171222日至今,富达糠醛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田某波10%、辛某祥45%、杨某45%

20171222日,田某波、辛某祥与杨某订立公司章程,田某波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80万元、辛某祥及杨宁各认缴出资额为810万元,三人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时间同为2017111日。

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21517日上午10时左右,在富达糠醛公司田某波办公室内,由田某波召集主持召开了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田某波、辛某祥到会,会议议案内容载明:免去公司股东杨某占45%的股份,屈某梅重新入股。

在杨某未到会的情况下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免去公司股东资格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55%的同意,获得通过。

『法院认为』

本案所争议的事项为形成于2021517日的富达糠醛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富达糠醛公司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内容,富达糠醛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召开临时股东会须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

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首先,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包括在内;

其次,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

最后,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

故对田某波、辛某祥要求确认2021517日的富达糠醛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及责令富达糠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英协助股东会变更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启示』

实务中,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建立在召集程序的合法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之上,特别是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较大争议的时候,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才可以合法。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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