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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对企业的风险

2021-05-20 09:12:16 

案例

惠山区长安名优日用品店与魏红俊、蔡凤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号:(2018)苏02民终834号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事实

上诉人惠山区长安名优日用品店(以下简称名优店)因与被上诉人魏红俊、蔡凤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7)0206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魏某于20167月进入名优店从事营业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名优店未为魏某交纳社保。201694日,魏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经送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7420日魏某所受上述事故伤害经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魏某殁年19周岁,魏红俊、蔡凤艳系魏某的父亲、母亲。魏某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即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审理中,名优店提交自动放弃购买社保申请书,证明魏某自己放弃购买社保,存在过错。经质证,魏红俊、蔡凤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即使是真实的,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名优店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魏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构成工伤,故其法定继承人魏红俊、蔡凤艳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名优店未为魏某缴纳社保,故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名优店支付。名优店认为魏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存在一定过错,经审查,该院认为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名优店要求按照过错确定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魏某在遭受工伤事故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此计算20倍应为623900元。

实务启示

虽然员工与单位签订了《自愿不缴纳社保承诺书》或者协议,但这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保责任,反而会加重工伤赔付风险。

在社保领域,只要是说用人单位不用交社保的约定都会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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