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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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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顶裕风机 发布日期:2022-10-19 浏览:-|

案例 

 判决文书:(2019)沪01民终15531号民事判决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日,被告绿洲比华利业委会在“绿洲比华利花园”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业委会被动应诉的公告(No.2019-XXX)》一文

 并在公告内附上该小区十三位业主(包括本案原告在内)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绿洲比华利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场西居民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十三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

 上述民事起诉状中涉及该十三位业主(包括乔斌)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之后,经业主提出异议后,被告绿洲比华利业委会对上述No.2019-XXX公告进行修改,删除了业主的身份证号。之后原告业主乔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侵犯其隐私权。

法院认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的核心在于“隐”,其客体主要是一种私密性的信息,主要是权利主体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

 但个人信息,一般是指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但与个人相关的、并且能够借此识别自然人的身份的信息。

 个人信息虽与隐私权有密切联系,但个人信息不完全属于隐私的范畴,不能将其与隐私权混同。

 本案中所涉及的姓名信息、个人身份证信息、家庭地址等信息,是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管理中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所周知的,所以这些个人信息显然难以归入隐私权的范畴,而应界定为个人信息。

 绿洲比华利业委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No.2019-074公告附件中涉及的乔斌的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故乔斌主张绿洲比华利业委会侵犯了其隐私权,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应当指出,虽然本案所涉的个人信息未归入隐私权范畴,但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绿洲比华利业委会在使用时,不应过于随意,从而确保信息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现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现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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